编剧的剧本该如何维权?
小编最近阅读了《著作权法》,发现这部法律并不是很长,觉得有需要或者想获得一些基本了解的作者可以去读一下。关于编剧的剧本作品维权,迄今为止,小编听说过关注过的侵权事件非于妈作品《宫锁连城》侵权琼瑶阿姨相关影视作品《梅花烙》的案例,最终结果当然是原创者琼瑶阿姨大获全胜。
但是!到底是以完整剧本为侵权界定还是以完整的影视作品判定相似情节为侵权,小编没在法庭上不得而知。
故此,小编单拎出几条《著作权法》,让大家有所了解。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那么问题来了,编剧在进行创作剧本时,是否是受委托的呢?原创不假,但是否委托可要搞清楚!并不是由你创作了作品,其著作权就归你所有哦。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原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表明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实际上是由演绎作品和原有作品著作权人共同控制的,并且在这个共同控制的关系中,原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将电影作品改编成其他艺术形式,应当同时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这部分涉及到改编,不做解释了。
电影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电影属于演绎作品。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法中规定: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剧本维权
剧本是文学作品,不需要注册,创作完成就取得著作权,俗称为版权。
虽说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但首先,编剧要确定自己是否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有没有接受委托创作剧本,有没有和公司或者个人签署相关的合同,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清晰。
当明确著作权归属自己后,涉及到最关键的举证问题。
所以为了避免麻烦,作者可以在网络维权平台上注册版权登记,也可以自己到政府机构填写信息提交资料花费点钱注册版权信息。
爱文者维权会平台支持原创作者保护著作权,进行法律支持的维权,也可帮忙进行剧本作品的版权注册登记。
(注:对整理文章者说,后边可加版权登记注册的链接,以及帮忙注册的收费标准等链接)